2010年10月27日晚間,38歲邱姓男子在國軍桃園總醫院病房大廳領藥後,懷疑是毒藥於是質問張姓護理師,張姓護理師立刻核對藥單無誤,與病患確認。
邱姓男子服藥後,突然拿尖銳物攻擊張姓護理師,將眼鏡打掉並將尖物刺入護理師的右眼,當場血流不止。就醫後,醫師診斷喪失右眼視力,左眼靠鼻側也看不到東西,僅剩左眼左側殘餘視力0.2。
邱姓男子堅稱沒對方攻擊,不過現場有許多目擊者。邱姓男子的辯護律師指之當時處於心神喪失狀態,一審認定邱男當時僅達精神耗弱,依重傷害罪判刑6年,且服刑前先監護4年。然而,被告認為判太重,採取上訴。
張姓護理師出庭時表示,被告父母都不敢照顧自己的孩子,她自認對在臨床工作上盡心盡力,卻無故遭受這樣的傷害,傷後至今心裡一直無法平靜,因此無法接受判決結果。
高等法院指邱姓男子無悔意、拒道歉調解、態度不佳,且若不持續治療,對社會仍有危害,今仍依重傷害罪判刑6年,並將監護時間加重為5年,還可上訴。
唉...